工傷事故調查、分析報告處理制度
發布時間:2021-01-26 09:37:03
1.總則
為了認真貫徹《勞動法》《工傷保險條例》及相關文件精神,嚴肅查處職工傷亡事故,及時調查、統計、報告和處理職工傷亡事故,積極采取預防措施,有效合理的處理各類傷亡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中所稱傷亡事故,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等。
2.工傷事故調查及分析報告規定
2.1工傷事故調查小組由公司總經理汪洋、副總經理吳高富、工程部經理李憲軍及事故發生項目部項目經理、項目專職安全員組成。
2.1傷亡事故的調查、統計、報告和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2.3傷亡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2.4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2.5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2.5.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2.5.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2.5.3事故的簡要經過;
2.5.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2.5.5已經采取的措施;
2.5.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2.5.7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3.事故統計
3.1事故發生單位應及時、準確的對各類傷亡事故進行統計,并建立事故統計臺帳;
3.2事故發生單位應按公司要求每月按時將生產安全情況月底統計表上報公司工程部,在生產安全情況月度統計表中將發生的傷亡事故情況寫明;
3.3事故發生后要嚴格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493號令相關要求開展事故調查,成立事故調查小組,分析事故原因,對事故做出處理及預防整改措施。
4.事故處理、批復結案
4.1工傷事故調查小組確定事故原因后,按《安全生產獎懲制度》進行處罰。
4.2事故發生項目收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批復和處理決定書后,在職工中公開宣布批復意見和處理決定,并落實事故防范措施。事故單位和事故責任人員應按規定及時繳納罰款。對有關人員的行政處分按有關規定和管理權限執行。
4.3事故項目應將事故處理執行結果書面報告公司工程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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